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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06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清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312-*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 面积 (㎡) | 用途 |
1 | (略) (略) |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 何桥镇石头桥村东侧 | *JB*W* | 4075.95 | 仓储用地 |
公告单位: (略) 清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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