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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隆 (略) 公告(2023)冀082 (略) 根据承德裕 (略) 的申请于**日裁定受理承德裕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指定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为承德裕 (略) 管理人。承德裕 (略) 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德裕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双桥区富顺诚外环商业122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详情》》 ;联系电话:张律师 点击查看详情》》 、刘律师 点击查看详情》》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承德裕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承德裕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日 (略) 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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