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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安 (略) 等46户不良债权资产进行处置,特发布此公告。
本资产包总金额为40,667.71万元,包含债权46户,涉及本金28,481.45万元,利息12,186.25万元(包内债权金额的截止日为**日), (略) 的衡水、廊坊、邢台等9个地区。。
具体分布见下表:序号 | 分布地区 | 债权资产(本金,万元) | 抵债资产(万元) | 金额占比 |
---|---|---|---|---|
1 | 衡水 | 14,759.92 | 51.82% | |
2 | 邢台 | 5,060.07 | 17.77% | |
3 | 邯郸 | 4,686.73 | 16.46% | |
4 | 保定 | 2,177.97 | 7.65% | |
5 | 沧州 | 1,029.06 | 3.61% | |
6 | 张家口 | 441.20 | 1.55% | |
7 | 石家庄 | 326.51 | 1.15% |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本资产包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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